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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财会人总会遇到各种各样不规范的账务问题,不知如何处理。为避免大家手忙脚乱,今天我们整理了几个比较常见的年底不规范账务问题,小伙伴们赶紧来学习一下吧。
▶我已付款对方不开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三)未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应属于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不应由法院主管,这也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与税收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之所在。
鉴于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自行到税收行政管理部门寻求行政救济。
▶汇算清缴时发票还没有拿到手,究竟应该怎么补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具体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先计入成本费用,收到发票后再补做原始凭证。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拿到了有效凭证,证明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种情况,没有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的,纳税年度以后才取得发票的,费用入账年份与发票开具年份不一致,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如果接到通知收到发票属于虚开,如何降低税收损失?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该文件规定符合四个条件的受票方为“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二是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三是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四是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
补救措施:
• 进行交易时都有签订购销合同,存在真实的购销关系,实际货物入库出库的记录,账务反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和货款与实际货物形成票、货、款相符的状态.同时,要积极证明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知道其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争取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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