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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将至,不少企业已经开始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前期准备工作,一些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扣除,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其实,一些支出虽然发票品目不为“广告费”,只要属于广告费支出,并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按照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
▶名为技术服务费,实为广告费
网络时代,广告的状态多种多样,其媒介早已突破了传统的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等,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形式做广告,已经越来越普遍。
企业为宣传本企业产品或服务,经常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宣传,第三方网络平台收取费用,并开具发票。如果企业只是单纯地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展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明显是一种广告投放行为,发票品目也多为“广告费”。此时,企业直接按照广告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即可。
不过,有一些广告比较隐蔽,例如搜索引擎或网上商城的竞价排名,就很容易造成企业的误解。企业在支付相关费用后,消费者在第三方网络平台搜索某种产品或服务时,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能够在前几位被展示,且企业支付的费用越高排名越靠前。实务中,第三方网络平台在收取相关费用后,开具的发票品目多为“技术服务费”。因为在第三方网络平台看来,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能够在消费者搜索时靠前出现,是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因此是一种技术服务,而非广告投放。这种情况下,支付相关费用的企业在取得发票后,会按照技术服务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名为赞助费,实为广告费
赞助是企业的一种常见行为,企业赞助体育比赛、演唱会、电视节目等现象在当下十分普遍。这些赞助或以场边广告牌的形式出现,或以冠名形式出现,或以官方指定产品的形式出现。受赞助方开具的发票,品目多为“赞助费”,赞助企业在支付此类费用时,账务处理中也都计入赞助费支出。
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能扣除的费用做了正列举,其中就包括了赞助支出。因此,企业取得“赞助费”发票,相应的支出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所称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据此,不得税前扣除的赞助费,应该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赞助费,而上述赞助体育比赛、演唱会、电视节目等行为,明显具有广告性质,其发票品目虽为“赞助费”,但实际上是广告费支出,企业应按照广告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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