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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五件事,轻松应对首个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来源: 中国税务 编辑:苏米亚 2020/01/14 18:40:49  字体:

2020 年已悄然来临,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也日渐临近。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只需要做好以下五件事,履行好自身的扣缴义务,就可以轻松应对首次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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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检视完全扣缴义务的履行情况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配合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度,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完全扣缴义务,要求扣缴义务人对所有支付给个人的除“经营所得”以外的各项所得,均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到来前,扣缴义务人需要对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检,确保及时、足额地扣缴并申报。尤其是要注意对单位全部员工支付的工资薪金,以及其他自然人在本单位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要充分履行扣缴义务。

2019 年12 月中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94 号)(以下简称“2019 年第94 号公告”),规定在2019 年1 月1日至2020 年12 月31 日两年内,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 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 元的,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这只是免除了部分纳税人汇算清缴义务,并没有免除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2019 年第94 号公告同时明确“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即该情形不免除汇算清缴义务。也就是说,无论居民个人纳税人取得的4 项综合所得的金额是多少、有无应预扣税款,扣缴义务人都需要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并依法进行全员全额纳税申报。

▶2、依法告知纳税人支付所得和扣缴税款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 号)规定,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因此,扣缴义务人应当在2020年2月29日前,向本单位员工提供其2019年度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的金额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向其他人员支付“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这个“其他所得”不仅包括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也包括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扣缴义务人需要告知扣缴税款相关情况,这是扣缴义务人一项重要的义务事项,扣缴义务人向员工提供的信息,要与其在全员扣缴申报中的个人所得和税款信息一致。纳税人在取得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后,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 或各省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并核实相关信息是否准确,为汇算清缴做好前期准备。

▶3、做好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资料的核实、留存和保密

居民个人在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相关信息,既可以提交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及时报送税务机关,也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 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直接报送给税务机关。

对于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尽管是纳税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但扣缴义务人也要注意对信息的核实、留存和保密。

在信息核实上,扣缴义务人要结合本单位职工2020 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申报,做好2019 年相关信息的核实工作。扣缴义务人如果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在信息保存上,纳税人需要依法将留存备查的资料留存5 年,扣缴义务人同样也需要按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5 年。扣缴义务人要在汇算清缴期间内,将职工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做好收集并归档管理。5 年的期限,应当自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限最后一日的次日起算。举例来说,2019 年需要留存备查的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其“留存5年”,是从2020 年7 月1 日到2025 年6 月30 日。

▶4、接受委托集中办理汇算清缴

一是确认汇算清缴对象。纳税人2019 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或者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超过12 万元且补税金额超过400 元的,需要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可以依法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应在2020 年首次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帮助本单位职工逐一确认是否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是依法接受纳税人委托。扣缴义务人与本单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职工,就其是否选择本单位为职工办理汇算清缴进行确认,签订委托书。对未委托扣缴义务人代办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接受委托后,扣缴义务人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及时为居民个人办理汇算清缴的,应提前告知,由纳税人自行办理。

三是受托代办汇算清缴。扣缴义务人受托代办汇算清缴的,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要求纳税人真实、完整地提供与办理汇算清缴相关的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优惠、纳税等信息,依法计算并交纳税人确认后,代办汇算清缴申报。涉及退、补税款的,可以由纳税人自行办理退税、补税手续,也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集中办理。

▶5、了解自身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于扣缴义务人,赋予了各种税收法律责任,需要每一个扣缴义务人了解、掌握。

一是依法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是依法按期申报。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依法接受检查。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扣缴义务人有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等情形,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章来源:《中国税务》第1期;作者: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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