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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是就业的高薪行业之一,但是对财务人员来说,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较多,会计核算相对复杂,因此想要进入其中必须要了解行业税种税率及相关财税处理。那么房地产企业涉及到的税种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一文详解房地产企业的税种、税率及账务问题。
一、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税收节点:交房(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遵循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和实际交房时间孰早的原则,按交房时间确定;2.按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确定)
增值税老项目的规定: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两个判断标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9%的税率计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税收节点:完工
国税发2009 31号文规定:对于除土地开发之外的其他开发产品完工条件规定如下: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三)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以上三个条件如果同时满足,遵循时点界定孰先原则,以最早的一个时点确定开发产品完工时点,这与会计核算不同:
三、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税收节点: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 31号)规定: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动清算)
a.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b.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c.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被动清算)
a.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b.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c.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d.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以上就是关于房地产税种、税率及相关会计核算问题详解,小伙伴们都了解了吗?如果你想学习更多关于房地产企业的财税知识,请关注网校行业专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账务处理及税务风险防控专题,带你系统学习房地产账务处理实操知识,配备实训软件操作,涵盖房地产企业财税基础、账务、报税、筹划全流程,免费试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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