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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学习!房地产工程开发阶段财税处理要点全解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苏米亚 2020/07/31 16:20:56  字体:

房地产行业是就业的高薪行业之一,但是对财务人员来说,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较多,会计核算相对复杂,因此想要进入其中必须要了解房地产开发各阶段的财税处理。

今天我们就为大家整理了房地产工程开发阶段财税处理要点!赶快收藏学习吧!

收藏学习!房地产工程开发阶段财税处理要点全解析!

(1)会计核算(支付工程款)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等

   贷:银行存款

(2)税务处理

a.房产税 

财税地字【1986】 8号: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法规征收房产税。

除符合上述条件的临时性房屋外,其他房屋均需缴纳房产税。

缴纳房产税的会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b.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186号规定,对纳税人自建、委托施工及开发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纳税人从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会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必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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