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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增值税减免政策。
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件,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20年底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转登记政策时间延长,这些注意点你get到了吗?
01
适用条件
办理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需要满足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具体是指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
另外,转登记政策不限制纳税人所属行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均可以办理转登记,但明确规定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形除外。
特别提醒:
转登记政策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停止时间是2020年底。在上述期间内,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办理转登记手续。需注意的是,今年选择转登记的次数只有1次,如果纳税人在2019年及之前曾选择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允许在今年再次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02
办理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具体表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有关附件。
03
转登记前后衔接问题
纳税人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然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举个例子:
甲企业满足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关条件,6月正式办理的转登记手续。
▶办理前按月纳税,转登记后仍按月纳税
7月开始生效,后续按月缴纳。
▶办理前按月纳税,转登记后按季度纳税
6月办理,三季度开始生效
▶办理前按季纳税,转登记后仍按季纳税
二季度办理,三季度开始生效。
▶办理前按季纳税,转登记后按月纳税
二季度办理,7月份开始生效。
特别注意:
一是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二是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需调整转登记日当期,也就是作为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形成多缴税款的,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调整后形成少缴税款的,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04
发票开具
1.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2.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具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4.转登记生效之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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