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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 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答案】
根据《国税发[2008]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该文件仍然在施行。据此,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属于上述二三项规定的内容的话,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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