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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所以,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的,在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两联都丢失的,要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方发票专用章作为抵扣进项税、退税凭证和记账凭证;丢失其中一联的,以另一联次的复印件代替丢失联次使用。
文件中对丢失专用发票抵扣联与发票联抵扣时,并没有要求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参考京国税函〔2018〕1号《关于北京税务局取消丢失专票免开税务证明的文件》,失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以发票联复印件作为抵扣联使用时,不需要提交《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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