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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市内跨县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是否预缴增值税?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企业市内跨县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需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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