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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在工作中签订销售合同的时候有没有注意过约定的发货时间或者收款日期?采用不同的方式会得到不同的税负,今天这篇文章教你们选择有利于降低税负的货款结算方式。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戒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标的为人民币800万元。
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十日内甲方向乙方交付货物,乙方在收到货物经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合同生效后,甲方如期交付了全部货物,但乙方未能如期支付货款。按税法规定,甲公司计算销项税 800÷(1+13%)×13%=92.04万元,依法缴纳了增值税。虽然没有现金收入,但由于销售产生利润,该笔货款已作为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也为此缴纳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甲公司苦不堪言。
一、巧设销售合同签订方式
【案例】“加量不加价”少纳税
二、注意防范发票条款的税务风险
1.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2.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
三、注意防范发票条款的税务风险
1.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
2.供应商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
3.供应商提供发票类型的要求
4.发票不符合规定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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