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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得的收入(所发生的损失为负数),如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以及与其他单位联营所分得的利润等等。其实投资收益这个账户也有很多“门道”,一起来看看投资收益分析哪些问题吧!
1.免税的股息收入是否合法?
《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2.股息收入确认的时间点和被投资单位“转股”和“送股”的区别:
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分析投资收益的税会差异:
举例:
某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7年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604 000元,其中:从上海内资联营企业A厂(初始投资成本50万元,投资比重10%,采用成本法核算)分回利润67000元;从设在深圳的高新企业B厂(2013年初始投资成本300万元,投资比重30%,采用权益法核算,当年该高新企业取得税后利润200万元)分回利润537 000元。
2017年对高新企业B厂股权账务处理:
A借:长期股权投资——B厂 600000
贷:投资收益 600000
B借:应收股利——B厂 537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厂 537000
4.投资收益是否有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增值税处理是否正确?
财税[2016]36号:“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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