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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电话费发票抬头是员工个人名字,如何入账?如何税前扣除?
答复:对于发票抬头为个人名字的电话费发票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
报销入账是可以的:
借:管理费用-电话费
贷:银行存款
建议:公司可以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不需要职工提供发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直接税前扣除,从而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
提醒:将通讯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虽然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可以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参考税局答复
咨询对象:山东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个人抬头的通讯费发票能入账吗?是做费用还是做工资里扣个税,做费用里汇算清缴时还调整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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