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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0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两部门官网开始为期两周的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2月5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已经优化:如果2019年填报过的扣除信息在2020年没有变化则不再需要纳税人进行修改,之前已经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延长至2020年。
那么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版与征求意见稿对比,有哪些变化呢?
1.总则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的原则里删除了“切实减负”原则。
2.关于子女教育,明确了学历教育的条件是“全日制”;明确了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3.关于继续教育:明确了学位教育也属于继续教育范围;明确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4.关于大病医疗:明确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的限额内扣除。(征求意见稿是60000元),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而征求意见稿是只能由本人扣除,更加合理、人性化。
5.关于住房贷款利息:明确了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明确了利息是认贷不认房;明确了婚前购房利息的扣除方法。
6.提高住房租金:扣除标准分别是800元、1100元、1500元。
7.明确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的应当留存五年。
8.删掉了相关部门不予配合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时“由税务部门提请同级国家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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