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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企业清算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层面
1.公司层面:从事实体生产经营的企业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2.股东层面:企业的投资者也应对处置投资行为进行所得税清算。
其中,企业层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包括: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企业所得税清算,应注意区分以下两组概念
1.法律形式简单改变和企业所得税清算。
2.注销税务登记和企业所得税清算。
(1)企业法律形式简单改变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明确: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简单改变。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所得税事项承继
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税事项终止
(2)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进行税务登记的注销: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项目完工后离开中国的;
注销税务登记不等于必须企业所得税清算。
企业所得税法将常设机构视为居民企业。
小结
税法的企业清算范围可以归纳为:
1.不改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的,不需要清算;
2.若改变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身份,但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也不需要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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