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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票一般都是计入“差旅费”中,记住,是一般,不是全部!
今天分享5个案例给大家:并非所有的车票都计入差旅费!车票抵扣增值税,一定要记住这10个提醒!别忘记抵扣也是有期限的!
有的会计过于简单粗暴
看到车票就计入了“差旅费”!
案列一:公司给客户刘总报销了来回飞机票2000元,不是“差旅费”!
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注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案列二:公司的员工小刘春节回家探亲,按照公司规定允许报销来回飞机票2000元,不是“差旅费”!
应计入“福利费”。
注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案列三:公司筹办过程中由于办理手续,财务部刘会计报销车票2000元,不是“差旅费”!
应计入“开办费”。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案列四:公司的员工小刘外出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按照公司规定允许报销来回飞机票2000元,不是“差旅费”!
应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提醒: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案列五:公司给一名与公司经营无关人员报销了车票2000元,不是“差旅费”!
应计入“其他”。
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案例提醒会计做账切不可太任性
上面的案例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再提醒大家一下,作为财会人,做账千万不能任性。
两点建议:
①财务做账除了吻合业务、更要必须符合税务,违背税法的做账 方式不可取;
②会计做账切记不要只是按照自己的想法想怎么入账就怎么入账,做账切记任性而为。
2、哪些属于差旅费?
国家并没有制定企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①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④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也就是,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应当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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