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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附加税的税率
税种 | 税率(%) | 备注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7 | 针对在市区的纳税人 |
5 | 针对在县城、镇的纳税人 | |
1 | 针对不在以上地区的纳税人 | |
教育费附加 | 3 |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 -- |
水利建设基金 | 1 | -- |
【注意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征、代扣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受托方所在地”的税率。
【注意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两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二、附加税的税额计算
企业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对应的城建税税率(7%/5%/1%)
企业当期应纳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3%
企业当期应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企业当期应纳的水利建设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1%
【举例】甲公司2017年6月份应缴纳增值税9757.67元,计算基附加税,并编制税金及附加计提表。
征收品目 | 计提依据 | 税率 | 本期应交税额 |
城建税 | 9757.67 | 7% | 683.04 |
教育费附加 | 9757.67 | 3% | 292.73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9757.67 | 2% | 195.15 |
地方水利基金 | 9757.67 | 1% | 97.58 |
纳税人在被查补“两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注意】纳税人因违反“两税”的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
三、税收优惠
(1)进口不征;
(2)出口不退;
(3)因“两税”减免而退税的,城建税同时退还;
(4)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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