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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商企业与一般企业在账务处理上有很大的不同,互联网电商的核算主体除了买卖双方还涉及第三方平台,第三方平台的广告费收入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要求:宣传媒介的收费,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开始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根据营改增条例规定,互联网广告属于现代服务业中文化创意类的广告服务,对应税服务按6%交纳增值税。
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
区别广告费 :百度推广费是技术服务费(销售费用-服务费或其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一条对广告费税前扣除规定了条件限制。
照此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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