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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简称“不合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哪些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呢?
1、未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向销售方索取的作为税收凭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向开票方(即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要求开票方在开具发票时填列这一内容,否则发票将不能作为办理涉税业务的税收凭证。
2、未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主要包括未填写、填写错误或者填写简称等情形,其中填写简称的情形尤为突出。付款方全称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能用简称代替,如果企业名称确实太长,超过了税控机可以显示的字数,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规范的简称。
3、变更品名的发票(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比如:购买的是职工福利卡,发票品名填写办公用品,是不是太正常啦。可是,这也是违法的!这种发票审核起来比较困难,单纯从发票票面无法鉴别,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处理。
4、品名为办公用品等笼统名称而没有明细的发票
销售方开票时可能会开具“办公用品”“食品”等较为笼统名称的发票。而收到这样的发票也是不合规的,纳税人一定要要求开票方开具办公用品等的具体明细,且要从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明细。
5、自行打印销货清单的
全面营改增以后,金税三期上线后增值税发票监控力度越来越严了,企业存在大批量采购货物、服务的行为也经常会发生,有的企业在开票时可能会开具“货物一批”。然后附一份自行打印的销货清单。这样的发票也是不合规的,纳税人一定要要求开票方开具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
6、发票专用章不合规发票
自2011年2月1日起,所有的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再加盖财务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除此外盖章模糊、未加盖发票专章的发票也是不合规发票。
7、应当备注而未备注的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应当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未进行相应的备注的,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并且不能税前扣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还有取得的装修费发票、房屋租金发票等等都需要在备注栏备注。
8、成品油发票没有“成品油”三个字
(1)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退货开具红字发票左上角第二行打印“销项负数”。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明确表示,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就明确规定,2018年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9、重复打印的电子发票
为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在2015年12月1日总局就开始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使用简便,纳税人自行打印即可,但是在使用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重复报销的问题。建议纳税人自行建立电子发票台账,防止重复报销。
10、充值卡发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规定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对开具项目进行详细规范。这不仅有效解决了预付卡行业开具发票不统一问题,消除企业的涉税风险,而且客观上也有利于加强预付卡“灰色地带”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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