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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中的职工工资总额包含单位为员工购买的社保费吗?

来源: 河北财政信息网 编辑:xiemengxue 2020/09/15 09:19:50  字体:

残保金申报进入尾声,你是否还有很多疑问?跟我一起来看看以下热点问答吧!

疑 问 一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职工工资总额是否包含单位为员工购买的社保费?

答 复

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基数“工资总额”应当是应发工资,就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承担的社保之前的金额,包含工资、奖金、津贴等,这个是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的。但不包括应当由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

疑 问 二

按照单位的制度,工资30万元是由年终奖15万元和月工资15万元组成,申报时可否按年终奖14万元加工资16万元申报?

答 复

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或者单独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将年终奖的一部分金额并入综合所得,将剩余部分单独按照年终奖进行申报,相当于同时采取了两种申报方式,与政策相悖。

注意:由于软件中没有限制,实务中部分企业将年终奖的部分金额以工资的名义在综合所得进行申报,年终奖的剩余金额以年终奖的名义单独申报,有一定的税收风险,建议规范操作。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疑 问 三

我们是房开企业(一般纳税人),2019 年从其他企业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以我公司的名义立项继续开发,预计 2020 年完工,完工销售时我们能否按照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

答 复

你公司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可以按照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需注意,一经选定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 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疑 问 四

公司一般纳税人购买二手车,收到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能抵扣吗?

答 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相关要求,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是不能抵扣的,如需抵扣,请向经销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疑 问 五

单位取得货物运输电子货票收款凭证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此项业务应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电子货票收款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疑 问 六

我们是一家外语培训机构,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我公司线下业务暂停运营,仅取得线上培训业务收入,请问这部分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 复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你公司无论从事线上培训还是线下培训业务,取得的收入均属于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优惠截止日期待财政部、税务总局后续政策明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 第五条、第六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

3、国家税务总局 12366 纳税服务平台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 (第一期)》第 13 问“我公司是一家幼儿培训教育机构,在全国各地有几十家实体店。此次新冠疫情严重冲击了我们的线下业务,目前只能依靠线上培训业务维持经营。请问在当前应对疫情的背景下,针对我们这样的企业,国家新出台了什么税收优惠政策吗?”

解答中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8 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

因此,你公司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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