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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纳税人丢失了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案】
若您丢失了尚未开具的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第一步、办理发票挂失报备与处罚手续。
深圳地区纳税人空白发票丢失时,应由丢失方于发现丢失发票当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挂失发票,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您可携带办税指南规定资料办理挂失报备,也可以选择先在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申请,并于5日内到办税服务厅完成业务办理(电子税务局申请路径:【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所需资料如下: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2)对于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纳税人,还需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处罚标准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附件《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即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按以下标准处理:
(1)税务行政相对人存续期间首次违反且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合计5份以下,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处每份50元罚款,每次罚款累计不超过1万元;
(3)一次性丢失空白未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合计2000份及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每次罚款累计不超过3万元。
第二步、对应空白发票电子信息作废或退回。
完成挂失、处罚手续后,您需要登录开票软件作废对应丢失发票的电子信息,或将电子数据退回税控设备,再到主管税务机关退回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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