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企业账簿丢失或损毁,会有什么后果?

来源: 中税答疑 编辑:奶黄包 2023/10/07 14:53:10  字体:

导语

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并妥善保管,以便随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但是有些企业在日常的账簿保管中,却会由于各种因素出现账簿的丢失、损毁等情况。那么,如果企业出现了这些情况,会有什么后果呢?接下来,让我们一起通过几个案例,具体分析一下。

案例回顾

案例1:

张三月底加班,因为家里有事,就想把账本和一些原始票据带回家做,结果这些东西落在了出租车上,找不回来了,张三找了很久都没找回来。

案例2:

公司财务部门的插座电线有一段是手工接的,可能因为电工接得不好又或者天气太热,某一天起火了,造成公司所有的账本都烧毁了。

案例3:

稽查局要来查账,结果恰好公司的账簿和凭证因为下雨漏水,都被水泡了,然后公司财务人员想着赶紧烤干,结果又把账本都烧毁了。

案例分析

在以上三个案例中,三家公司均出现了企业账簿丢失、损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三家公司账簿丢失、损毁的原因是否是未按照规定保管,则需税务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如果最终认定为是未按照规定保管,则三家公司需接受以上处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案例中的三家公司是否符合这里所说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则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认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刑事责任,是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至于案例中的当事人是否存在故意销毁或隐匿的行为,则需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调查并做出认定。

最后,企业发生账簿丢失,还可能有一种原因,就是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这样就没法查账了,也就可以不用交税了,因而他们故意丢失或损毁账簿。对于这种想法和行为的人,只能说他们过于“天真”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擅自销毁账簿、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同时,故意丢失或损毁账簿的行为,本身也是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厉处罚。

知识延伸

一、哪些情形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什么是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结语

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还要认真妥善保管,如因保管不当造成账簿丢失损毁,那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部分经营者也不要动那种“小心思”,认为“没有账簿就可以不用纳税了”,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纳税人在不同的情形下如何纳税、如何计算应纳税额都有清晰、详尽、明确的规定。简单来说一句话,企业经营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更多推荐:

实务会员 会计培训 财税政策

企业出租房屋要缴哪些税?

实务学习指南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