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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号。其中第八条明确“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公告2019年第39号,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也就是说如果从4月份开始的六个月内,有其中一个月留抵税额是零,那么这一纳税人将不能进行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从4月份起算,也就是说如果在9月份企业的留抵税额低于50万元,则无法享受增量留抵税额退税优惠。从这一条我们可以看出,只有上规模的企业才有可能进行留抵税额退税。
只有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的纳税人才能进行留抵税额退税,所以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很重要哦。
也即一旦企业有过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的行为,3年内都无法享受留抵税额退税优惠。
也即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无法同时享受留抵税额退税。这类企业比如软件企业、动漫企业、光伏发电、水力发电企业等。
3月30日 上午9:00-下午17:00 周末六小时连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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