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费用分摊入账事宜
问题:
我们有三个公司,现购买一个人事系统软件,软件费1万元,发票开的是其中一家公司的名称,但是这个软件是三家公司的人事都在用,应怎么入账呢?如果想要费用分摊到三家公司,发票及分录怎么做呢?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中没有对共同外购的货物、用品加以规定。比如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可以使用分割单的是应税劳务。
对于您企业的情况,可以咨询一下税务是否允许使用分割单。最理想的办法是与销售方协商,看看发票可否开具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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