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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家都很难离开互联网吧,互联网的发展促进了电商的发展,现在的每个节日都是电商搞促销的好时机,像618、双11、双12对电商平台说都是大型促销活动,而电商常用的促销方式是什么呢?作为会计怎么做账呢?
以”天猫”为例,”天猫”卖家的促销方式多种多样,如节日折扣、满额优惠、赠送礼品、免运费、赠送优惠券、送积分等各种促销行为。
1、节日折扣
“天猫”卖家诸如6.18、11.11、12.12折扣等促销方式
其核算方式与实体店铺节日折扣的会计核算相同,都应当将节日折扣作为销售折扣处理,卖家应当按照折扣后的价款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相应的商品成本。
【案例】××化妆品品牌公司电销模式下在“双11”期间对所列商品进行半价出售,某化妆品原价1130元,现价565元,其会计处理应当按照折扣后售价565元进行。
借:应收账款——**平台 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2、满额即减
满额即减是指当买家购买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卖家给予一定的折扣,如满100元减20元,满200元减50元等。收入确认金额由开票方式决定,如开具折扣发票或按公允价值分摊金额。
【案例】某服装类品牌公司电销模式下在“双12”期间针对女士风衣推出“满500减100元,满1000减300元”的优惠活动,某买家购买两款风衣,价款共计1000元,扣减300元后买家支付700元。
借:应收账款——**平台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19.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55
3、“买一赠一”与“买多赠一”
买一赠一或买多赠一等促销行为是指当买家购买商品时,卖家赠送一件同类商品或非同类商品。
由于企业无偿赠送商品应当视同销售,但关于该种促销方式中的赠品是否属于无偿赠送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导致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也会有所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该项规定虽然只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并不适用于增值税,但依据立法的统一性精神,可以确定买赠行为并不属于无偿赠送,赠品是商品销售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独立行为,不能按照无偿赠送处理。
【案例】某奶粉类品牌公司电销模式下在“6.18”期间对某一奶粉进行“买三赠一”“买五赠二”的促销活动,该奶粉单价为398元/罐,某买家购买5件商品并获赠2件商品
两种开票形式下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票按总价1990(398×5),数量为7罐
借:应收账款——**平台 199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6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8.94
成本结转7罐的价值
(2)发票按原价1990(398×5),但数量为5罐,发货单位7罐
第一步同上,但赠送的2罐还应视同销售收入与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贷:库存商品(或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提示:如若会计处理确认收入,则应汇缴时纳税调整
4、免运费
免运费是指由卖家承担买家所购商品运费的促销方式。
一般情况下,买家在“天猫”平台购买商品时需要缴纳10元不等的运费,并通过支付宝将运费与货款一同划转至卖家账户,但是该划转并不是卖家替买家垫付运费的行为,卖家收取买家的运费往往高于其最终支付给快递公司的运费。
当运费免除后,该运费实际由商品货款加以弥补,其本质与商业折扣相同,因此,卖家收取运费时应当一并确认销售收入和增值税税额,向快递公司支付运费时则确认销售费用。
5、赠送优惠券
赠送优惠券是指买家在购物前赠送一定金额的购物券抵减购买价款的促销行为,或者买家购物之后赠送一定金额的购物券,待买家在以后任一期间或特定期间再次购物时使用的促销行为。
如:“收藏门店送10元购物券”活动,买家收藏后支付货款立减10元。
提示:
对于在买家购物之后赠送的购物券,存在两种会计处理方式
第一种:赠送优惠券时不做会计处理,待买家再次购物使用时将其视同销售折扣,按照抵减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种:遵循谨慎性原则,按照所赠购物券金额先确认销售费用,同时贷记“预计负债”,待买家使用优惠券时冲减预计负债,对于未使用的购物券则冲减当期销售费用。
【案例】某玩具类品牌公司电销模式下在“11.11”期间对当天收藏店铺的1000名顾客赠送优惠券,每张20元,某顾客再次购买其商品时使用了该优惠券,优惠券抵减后支付1130元。
其会计处理如下:
①不对赠送优惠券行为进行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3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
②对赠送优惠券做预计负债处理,以后收回冲减预计负债
借:销售费用 20000
贷:预计负债 20000
借:银行存款 1130
预计负债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17.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2.30
提示:
通过上例,可以发现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将对公司损益与增值税计算产生不同的结果,但对现金流并没有影响。
6、赠送积分
赠送积分是指平台商家在销售业务款项结算后给予买家相应积分,买家在以后期间可将其用于“平台”任一卖家任一商品的购买,如100积分折算为1元。
只要在“平台”购买商品便会获得一定比例的积分,该比例主要取决于商品价款、商家的盈利期望以及促销愿望等因素,也不要求买家将积分专门用于购买自身商品,因此,卖家赠送时可以将其作为一种促销手段,作为商家在“平台”进行销售的固定费用,该费用与售价成正比例。而当卖家收到买家用积分抵用价款时,无须进行特别的会计处理,只是该笔抵用价款由“平台”积分账户支付而已。
【案例】某家电类品牌公司电销模式下销售某洗衣机价格为5650元,赠送积分5000分,折合金额为50元。账务处理如下:
1.卖家发货时:
借:应收账款——**平台 5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0
2.卖家收款时,积分所折算价款转入平台积分账户:
借:银行存款 5600
销售费用——促销费 50
贷:应收账款 5650
总结:
“天猫”交易平台的销售收入确认时点与传统交易并无差异,卖家发货时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便同时转移,因此,卖家应当在发货时确认销售收入。
会计科目与传统交易也并无差异,涉及到“主营业务收入”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使用。
但是,与传统交易相比,“天猫”网上交易的促销方式更加繁多,并且许多促销方式的会计核算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应当根据促销方式的目的、买家对优惠券、积分的利用方式、会计核算原则以及税法的精神对金额的确定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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