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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对建筑施工企业有哪些影响?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yushaungsw 2020/06/02 11:08:39  字体:

新收入准则对建筑施工企业有哪些影响呢?今天就一起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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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1.收入确认方式的变化

建造合同是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就决定了施工企业提供建造合同服务属于大型的整合性服务,包括设计、采购和建造服务等内容。建筑施工企业在原建造合同准则下,将建造合同作为一个整体的履约义务,未将不同履约义务独立出来,而是按照整体履约义务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设定了统一的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 模型,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其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与收入的确认有关,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是与国收入计量有关。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签订建造合同后,首先根据提供服务的内容,识别包含在整体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如果客户能够单独从该具体服务项目获益,那么这项具体服务若可明确区分,则属于单项履约义务。

由于承建活动的综合性,建筑施工企业属于提供重大整合服务,合同中的商品及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在此情况下,建造活动通常被视作只包含一项履约义务。 为了将建造合同作为一项履约义务进行核算,企业需要证明和判断建造合同的不同要素之间高度关联,并且企业履行重大的整合服务。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各要素之间有相互关联性,则可能需要分多项履约义务来确认收入。

2.收入时点确认的变化

建造合同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在合同结果能可靠估计的前提下,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来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规定了收入确认时点的条件:

第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第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第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只有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方可将收入确认为某一特定区间收入,否则只能将收入确定为是时点收入。可见新收入准则以客户是否具有控制权作为确认收入时点的判断标准。

3.项目完工进度衡量方法的变化

建造合同准则第二十一 条规定: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二)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三)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即,建造合同准则下,建筑施工企业可采用三种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度量的方法:实际成本比例法、完工比例法以及测定完成进度法。

4.合同变更及收入计量的变化

建筑施工企业在实务中经常会遇到索赔款和奖励款等的情形,建造合同并未将上述情形作为合同变更处理,也未对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收入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出具体规定。

新收入准则以“合同”作为收入确认的中心轴,企业需要识别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对交易价格进行确认并分摊,从而进行当期收入确认,并且对于合同变更、重大融资成分、可变对价及非货币报酬等特定交易的,新收入准则均做出了明确具体指引: 

(1 )将商品或服务内容的变更和价格的变更归集到合同变更范畴,并区分三种情形进行会计处理

(2 )新准则下可以用期望值法或最可能发生金额作为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并且可变对价从原来的“ 能可靠计量”即可确认为收入,上升为在"极可能”的情形下才可确认为收入,导致收到的索赔款或奖励款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推迟确认收入

(3 )对于具有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确认,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以客户在收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即以现金支付的金额作为收入确认,付款金额与收入的差额在合同期内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在合同期不超过一年的情形下可以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

5.新收入准则下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

“合同履约成本”科目取代原建造合同下的“工程施工一合同成本”科目,“合同结算”科目取代原“工程结算”科目,并取消"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

当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合同履约成本一工程施工”,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月末,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贷记“合同履约成本一工程施工”科目。

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完工量表确认项目收入,自“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借方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 并根据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及材料采购等结算单确认项目成本,自“合同履约成本”科目贷方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这一点与原建造合同准则下“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科目项目完工前一直不结转是完全不同的。此外,施工项目毛利不再通过“工程施工一合同毛利”进行核算,而是将施工项目毛利直接计入利润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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