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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会看到有许多人问不明白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范围,针对这一问题,我们一起看一下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怎么确认吧!
1、收入范围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营改增后,销售开发产品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销售未完工产品的预售收入=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2、代收费用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3、收入确认时点
(1)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
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
(2)分期收款方式:
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付款方提前付款的, 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银行按揭方式:
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委托销售方式:
1)支付手续费方式
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视同买断方式
A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
B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分别判断:
若签约价格≥买断价格,按签约价格
若签约价格<买断价格,按买断价格
3)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同买断方式,三种签约方式(房企多采用A) :
若A\B方式,按签约方式分别判断:
签约价格≥基价,按签约价格确认收入
若签约价格<基价,按基价确认收入。
若C方式
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确认收入。
4)包销方式
包销期内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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