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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企业来说印花税是少不了的,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订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行为所征收税务一种税。
1.立合同人——合同的当事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账簿人
3.立据人——产权转移书据
4.领受人——权利证照
5.使用人——国外订立合同国内使用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对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应税凭证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印花税有13个税目;采取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签订的购销合同,计税金额为合同所载的购、销金额合计数
【例题】甲汽车轮胎厂与乙汽车制造厂签订了一份货物交换合同,甲以价值65万元的轮胎交换乙的两辆汽车,同时甲再支付给乙3万元差价。对此项交易,甲应缴纳的印花税税额为
【答案】应缴纳的印花税=[65+(65+3)]×0.3‰×10000=399(元)
假如是乙再支付给甲3万元差价,应缴纳的印花税=[65+(65-3)]×0.3‰×10000=381(元)
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金额按“加工承揽合同”,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贴花
对受托方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贴花
(2)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3)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5)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6)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适用“借款合同”税目
纳税方法
1.自行贴花
适于应税凭证少或同一凭证纳税次数少的纳税人
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印花税票,自行在应税凭证上一次贴足印花并加以注销或划销
2.汇贴或汇缴
汇贴: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
汇缴:同一种类应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可采用
汇总缴纳的期限为1个月
缴纳方式一经选定,1年内不得改变
3.委托代征
通过税务机关的委托,经由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代为征收印花税→ 委托工商局、5%代售手续费
财务费用
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差额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
为购建或生产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借款费用,在"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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