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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在设立之初会有哪些税务上的问题呢?今天就一起了解一下吧!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年应税销售额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2)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除符合有关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注册资金设置问题
股东出资未到位,借款利息财税处理
【案例】
某企业因经营需要,于2019年1月增加注册资本6,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因股东原因不能出资到位。企业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用于生产,发生利息 160万元。请问,这笔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
某企业因经营需要,于2019年1月增加注册资本6,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因股东原因不能出资到位。企业向银行借款2,000万元用于生产,发生利息160万元。请问,这笔利息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因此,A企业应将未到位的资本所对应的银行利息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体税额计算如下:
=【未到位资金】÷【银行借款】×【实际利息支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1000÷2000×160×25%=20(万元)。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1.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tn)
=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借款额
2.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T=∑(t1+t2+t3+t4+t5+...)
因此在能够满足基本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务必在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出资义务
设立阶段常见问题控制不难,只要事前规划注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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