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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有时会发生销售折让,而在发生这些业务时,该怎么账务处理呢?
销售折让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 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 ,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 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 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对应。
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案例分析】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800000元,增值税额为104000元。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 %的折让。假定甲公司已确认销售收入,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9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0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应收账款 -45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0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858800
贷:应收账款 85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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