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季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餐饮、住宿属于生活服务范畴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第28号公告,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规定,生活服务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您提供的餐饮、住宿服务属于上述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您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在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您应将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12栏的“免税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除此之外,您还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中选择对应的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并准确填写对应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如果您本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可直接先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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