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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免税、减税项目执行期限内,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实际享受该项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的起始时间。换句话说,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的起始时间,“可选择”了。
利好:享受优惠起始时间可选择
按照9号公告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内,可以按照纳税申报期,选择增值税减免优惠起始时间。
例如,2020年2月6日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这一免税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如果一家生活服务类企业为按月纳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从1月起之后的任何一个自然月起始日(如2月1日、3月1日等)开始享受免税优惠;如果该企业是按季纳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从1月起之后的任何一个季度起始之日(如4月1日、7月1日等),开始享受免税优惠。
这一规定对纳税人而言有何好处呢?
例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住宿、餐饮服务的旅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2020年1月1日起,其取得的住宿、餐饮服务收入,可免征增值税。不过,甲公司财税人员由于对这一政策不够了解,于2月7日向客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作废原发票。
那么,甲公司应该怎么进行后续税务处理呢?
此前,按照增值税相关政策的规定,甲公司只能放弃免税权,且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这一免税优惠,这对甲公司来说无疑是一种损失。9号公告实施后,甲公司可自行选择享受免税优惠的起始时间。比如,甲公司可选择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此前发生的业务照章纳税即可,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后续处理要注意时间差
需要关注的是,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与纳税人自主选择的享受优惠起始时间,三者可能存在时间差。
仍以8号公告为例。8号公告的发布时间为2020年2月6日,政策实施时间为2020年1月1日。假设甲公司选择从2020年2月1日起享受8号公告所述免税优惠,这造成了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与纳税人自主选择的优惠起始时间的时间差。
根据2020年2月10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及相关政策的规定,8号公告发布之前,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可适用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无法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其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8号公告发布之后,应按照8号公告等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由此,甲公司2020年1月1日~1月31日取得的生活服务类收入,应按照相应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2020年2月1日后取得的生活服务类收入,可按8号公告相关规定,享受免税优惠;8号公告发布后(即2020年2月6日后)开具的专用发票,须在政策执行到期后一个月内完成红字发票的开具。此外,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值得提醒的是,如果纳税人在开始享受免税政策之后,再选择放弃享受减免税的,仍应按原有规定进行办税。
仍以甲公司为例。若甲公司选择从2020年5月1日起,开始享受8号公告规定的免税优惠,但6月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公司须放弃免税。如放弃免税,甲公司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甲公司36个月内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提醒:申报享受要注意细节
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时,还要注意一些办税实操细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始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当月,通过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在填报申报表时,要注意正确选择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并准确填写减免税金额。以往,纳税人要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需要先备案,《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才能填写数据。现在,绝大多数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已无须备案,纳税人可直接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
纳税人错误选择减免性质代码的情况屡见不鲜。
比如,某公司出售了其2008年购进并使用过的一辆小汽车,本应该享受“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减征优惠,但该公司由于对政策内容不够了解,仅凭字面意思理解,在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并选择减免性质代码时,错选成了“二手车经销减征增值税”,造成错误申报。当期申报表的应纳税款入库后,该公司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修改,只能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处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纳税人在选择减免税性质时要谨慎,必要时可事先拨打12366热线咨询,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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