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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章相关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Tips
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3.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 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4.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02常见问题解读
Q:我和我老公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我在杭州租房,他在上海租房,我们住房租金扣除能不能分别扣除呢?
A: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且都无住房,是可以分别扣除的。
Q:我的租房合同是从去年6月份开始的,按照规定我什么时候能开始享受到住房租金扣除呢?
A: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您首次享受住房租赁专项扣除的时间应该是您签署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开始的当月。如果您的合同租赁是从2019年6月开始的,那么您从该月开始就可以享受相关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Q:我的主要工作地点在上海,但是我在上海周边城市租房,应当按上海还是上海周边城市的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A: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第六章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所以如果上海是您当前的主要工作地,可以按上海的标准享受住房扣除。
Q: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有固定的合同样式吗?
A: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目前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样式要求。
03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操作
(一)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我要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选择“扣除年度”——点击“住房租金”。
(二)填报前阅读需要提前准备的材料。
(三)确认个人信息,填写租房信息。其中“租赁合同编号”为选填。
(四)选择申报方式,可以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或者“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就完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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