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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由谁来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1.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2.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当纳税人在工商或其他监管部门办理完毕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税务机关可以向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立后的任一企业追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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