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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由谁来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来源: 上海税务 编辑:yushaungsw 2020/09/24 17:23:43  字体:

问: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由谁来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由谁来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1.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

2.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当纳税人在工商或其他监管部门办理完毕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税务机关可以向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立后的任一企业追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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