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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经营过程中会经常遇到的问题,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也是会计的一大难题,那么今天我就带着大家再学习一下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吧!
(一)税前扣除是企业所得税核心内容
企业所得税的核心模块包括:
收入:不征税收入、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
扣除: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业务招待费、手续费和佣金、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资产损失、利息费、折旧和摊销等
优惠: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税额减免等
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等
其他模块:申报表、资本交易、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等
(二)税前扣除的税法框架
1.实体法的一般性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程序法的一般性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兼顾实体法和程序法
——以利息为例
实体法规定
1.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借款利息
2.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
3.超过债资比的部分(构成资本弱化)
4.借款费用资本化部分
5.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利息
6.不征税收入对应的利息费用
程序法规定
1.普通发票(银行等、关联方)
2.免税发票(统借统还)
3.其他外部凭证及相关资料,如合同、付款凭证等
(三)税前扣除的核心术语
1.支出
不同于财务出纳的“支出”(payment);
是一个企业所得税法特有的概念,统指经济利益流出,和收入(经济利益流入)相对应;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5个方面;
会计利润和企业所得税所得额的对应关系
2.税前扣除的原则
(1)以权责发生制为基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个别坚持收付实现制:工资、税金
工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税金:28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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