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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被投资企业转增资本的规定
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投资企业不得在税法上确认投资损失,也不得调减投资的计税基础。
【案例】某年初A居民企业通过投资,拥有B上市公司15%股权,具有重大影响。第二年3月,B公司增发普通股1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2.5元,股款已全部收到并存入银行。当年6月B公司将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全部转增股本,当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
【案例分析】会计上对B公司的转增股本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B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50(1000×15%)
贷:投资收益 150
税法上,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A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A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纳税调整:应当调减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150万元。
如果投资方是个人的处理:
【案例】甲公司由乙和丙两个自然人各出资1000万元设立,后来丁加入,出资2000万元,占股权比例1/3,则其中的10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1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后来甲公司上市前进行股份制改造,把1000万元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案例分析】丁不需要股息红利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该资本公积是丁投入的,不是丁的所得。
乙和丙应当作为股息红利收入,每人各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1/3×20%(个人所得税税率)=66.67(万元)。
2.金融工具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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