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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用工超过一个月还未签合同,应支付赔偿吗?
【答案】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也就是今年7月1日至9月6日期间,A公司应再支付一倍的工资给小丁作为赔偿。
2、若发生上述情况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若A公司诚心补签合同且条款是相对公平合理的,小丁不愿意签订,公司可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另须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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