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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积分是电商常用的一种促销方式。财会函〔2008〕60号文规定,企业销售产品或者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物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者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也要求企业在进行积分销售时采用“递延收益法”确认收益,即企业在进行积分销售时应当将取得的全部价款在本次销售实现收入和发放积分价值之间进行分配。
首先将发放积分对应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企业的递延收益,其次将取得的价款扣除递延收益入账金额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的销售收入,最后待顾客使用积分进行消费时将递延收益转为营业收入。
财税差异:
税法规定奖励积分销售收取或应收的货款应全部确认为当期收入缴纳所得税。
也就是说,企业按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的“递延收益”这一负债的计税基础为零。与会计核算形成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需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此项进行纳税调整。新准则已经用“合同负债”科目替代“递延收益”。本讲用新准则科目。
案例:一电商企业2019年12月31日销售商品为113万元,按销售金额赠送积分是价值为1000元,2020年春节前积分可以抵现金消费。
账务处理如下:
2019年销售奖励积分时:
借:银行存款 11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9000
合同负债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30000
2019年使用积分购物抵现时:
借:合同负债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对于消费积分的会计处理:目前采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自2020年开始,国内上市公司开始采用合同负债科目进行处理。本课件按合同负债科目处理。因奖励积分确认的递延收益,应确认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故应当期纳税调增。而在以后期间,合同负债结转为收入时,由于按照税法规定已经交过税,所以在以后期间要纳税调减,也就是说在以后期间可以抵扣所得税应纳税额,所以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递延收益法纳税调整及申报
2019年所得税申报时,税法规定递延收益确认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但会计未确认,所以201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元
2020年所得税申报时,由于1000元合同负债结转为收入时,由于按照税法规定在销售奖励环节已经按实收额全额确定收入,2020年就不再确认收入,而会计处理却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所以在以后期间要纳税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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