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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发展带动了电商行业的发展,B2B、B2C逐渐进入大家的视野中,作为财务人员针对电商企业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和我一起看一下吧!
B2B(Business—to—Business)商家对商家。B2B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交易过程,B2C(Business—to—Customer)即商家对顾客的电子商务模式。
B2B、b2c模式下收入账务处理
(一)买家先预付货款情形(依靠第三方平台譬如支付宝,卖家不包邮)
此时虽然买家已经预先付款,但货款由支付宝平台托管,与卖家无关,此时卖家不做任何会计处理。
发货时:
借:发出商品——商品
贷:库存商品——商品
核心要点:验货合格后确认收入实现时即对方拥有对商品(货物或服务)控制,确认收入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
——运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买家先收验货再付款情形(卖家不包邮)
卖家发货时
借:发出商品——商品
贷:库存商品——商品
买家收验货时:
借:应收账款——买家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
——运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买家付款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在线存款
贷:应收账款——买家
核心要点:买家验货合格后即表明客户拥有了对商品的控制权,此时确认收入。
(三)附有退货条件并能合理估计退货率的收入处理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三十二条: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四)对于拥有自己平台又有商品的电商的收入确认处理
佣金的收入确定:财税2016年36号文: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电子商务平台等。平台以收取佣金提供的服务属于信息系统增值服务中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确定6%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收入五步法,平台收取的佣金确认收入方法: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平台与入驻商家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数据电文。
识别合同中单项履约义务 平台在没有提供客户别的购货选择权仅提供信息服务,则提供该服务为单项履约服务。
确定交易价格:平台是按甲乙比例计算的佣金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客户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款项。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由于是单项履约义务,所以佣金的价格全部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
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指出应在“商品(或服务)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具体是在履约义务完成时点还是履约过程中确认收入,企业需在合同开始时判断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是在某一时段还是某一时点被转移。
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企业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否则,在某一点确认收入。由于佣金收取是在交易完成时,即平台提供信息撮合完成了该项交易,收入针对该项服务相关的主要风险报酬已经转移给交易者,则平台可在完成交易收取佣金时刻按时点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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