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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会计处理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注重实质重于形式。比如2019年取得的发票列支2020年的费用原则上是不允许的。但有变通处理方式,如果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作2020年的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可见在会计处理上,看重实质,只要费用真实发生了,是可以入账报销的。
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四种
1.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
2.上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
3.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
4.第四种是上年采购的资产,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该资产并没有在本年消耗。
具体处理∶
▲第一种情况∶
应在年终结账时,在无附件的情况下,按照发票金额确认成本、费用。
取得发票后,将相应发票作为附件补充至原记账凭证,并在收到发票当期确认进项税(可抵扣的专用发票)。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
在次年汇算清缴前未取得相应发票的:在当年的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收到发票的年度再去进行追补(当然不能超过5年)。
▲第二种情况:
在年终结账时,应按预计金额确认相应的成本、费用。在收到发票后,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对原预计金额进行调整。如果取得的发票与预计金额
存在差额,取得发票的时点发生在出具财务报告前,应调整当年的账务和财务报表,取得发票的时点如发生在财务报告后,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差错更正,但是进项税应计入取得发票的当期。
税前扣除的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处理方式一致。
发票开错情况及处理
▲第三种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操作空间就比较大了。既可以按照第二种情况进行处理,也可以视为次年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账务和税务处理。为安全起见应选择按照第二种情况进行处理,视同开票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更为简便。
▲第四种情况:
一、属于存货∶
即使收到发票也并不意味着马上可以税前扣除,因为存货必须要经过入库、领用、生产、销售等环节后,结转成本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处要和增值税进项抵扣区分好)。
一般来说发票都会在实现税前扣除前取得,也没有什么纳税调整。但如遇特殊情况,存货已经实现销售,相应发票在实现销售年度的汇算清缴前仍未取得,则应进行纳税调整。在取得发票后,再进行追补。
具体处理∶
1.在收到时不管是否有发票,按照正常程序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然后该领用的领用出库,该销售的销售出库,月底正常办理存货的成本结转。
月底或年底,还未收到进货发票,按照暂估入库,借“存货”,贷“应付账款”。同样道理,次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即可税前扣除,如果到那时还未收到就做纳税调整。
2.如果发票是上年的,但是存货在次年才完成入库等程序,当然上年的发票也是可以做在次年的。
二、属于当年购置的固定资产
国税函(2010 ) 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因此,企业不管是否有发票,按照会计准则办理,对固定资产进行暂估入账后计提折l旧,然后按照国税函(2010 ) 79号进行税前扣除。
三、属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
根据发票的开具规则,在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在预收款时开具的发票也是合法的。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对发票对应的经济事项分清楚,看是不是属于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属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即便是跨年了,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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