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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是显著的“互联网+”模式,税务机关不可能用传统的征管方法来管理,电商税收管理的优势在于其数据的可利用性。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大数据,将从电商平台获取的交易信息与电商申报的信息相互比对,就能及时发现违法现象,比传统行业效率更高,所以电商企业要加强税务风险防范。
1.电商无票业务面临的税务风险及防范
该返现支出无法取得发票,企业也无法在销售发票上注明返现金额,但是可提供电子商务系统定单明细清册、返现明细清单等资料,此笔经济业务企业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此项业务并不属于销售折让。不能冲减销售收入。具体依据,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本问题中企业给予好评顾客的现金返还,可以凭借活动规则(通告)、电子商务系统内定单明细清册、实际已返现明细清单、支付凭证等资料按业务宣传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由此可见,不是一定要有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刷单涉税风险及防范
现在电商在各大网站至少有两种排序:综合排行和销量排行。两种都离不开销量这个重要参数。由于销量关乎电商的排名,很多网店都通过刷单来增加流量,通过企业内部员工、朋友、亲戚甚至雇佣职业刷手刷单,让自己网店的销售量和好评率上升。
向员工、第三方个人组织者、专业刷单者支付刷单费(名义是运营推广费),其中涉及税务风险,需要加以防范。
风险1:对公司员工支付的费用,存在劳务报酬、职工薪酬的争议(按新个税法的一般理解,倾向于职工薪酬);对非公司员工的自然人支付的费用,存在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前述费用无论是支付给个人还是提供服务的刷单企业,均存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据石家庄《关于开展互联网涉税风险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如果电商存在“刷单”的销售数据,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刷单”资金流转的证据、生成物流信息的证据(寄空邮件或直接购买物流数据),并说明“刷单”成本、购买物流数据的成本。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刷单”证据,对于实际的电商平台销售数据与增值税申报的差额,电商企业就需要补税并缴纳滞纳金。在实操中,“刷单”证据很难,税局一般要求提供银行流水并且需要银行盖章,这点就很难做到。
风险2:刷单属于虚假交易,与法律相悖。很多电商企业支付刷单费上出于多方原因,一般无法提供完整的相关业务的全过程数据,导致在涉税事项申报时,缺乏能让税务机关信服的原始资料,最终成为大额补税的“冤大头”。所以电商企业做的是需要提供上述方面的证据,才能规避刷单补税风险。
3.一些促销账务如何正确处理才能避免税务风险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无法取得发票,相应支出也可以税前扣除合法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填写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
采用企业账户的微信、支付宝支付,不算现金方式支付;采用员工个人的微信、支付宝支付,会被认为现金方式支付。
如发放给消费者个人的小额电子红包或优惠券等,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需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须符合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平台给投资人的微信红包,微信支付的交易记录、支付宝的支付账单详情均可截图打印,作为付款凭据税前扣除,若没有存在电商做促销活动给买家因购物或为下次购物可以抵现的现金券、消费券、抵扣券,可以凭借如下凭据税前扣除,否则存在汇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风险。
a.网络电商平台的促销活动的安排。
b.消费者实际使用该优惠券的消费记录。
c.网络电商平台实际支付优惠金额的资金划拨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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