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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与业主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从事物业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取得各项收入的确认
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取得各项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甲方是产权人,物业公司是乙方。甲方将商铺租给第三方,第三方向乙方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是向合同甲方开发票还是向实际付款人开发票?
某物业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一共收取了物业费1060000元,购进各类日常维修物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财税处理如下:
收取的物业费含税,确认收入时应该价税分离:1060000/1.06=100(万元),销项税额=100万×6%=6(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00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0
贷:银行存款 113000
维修时使用了该项原材料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
某物业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收取物业费10300元;购进物料,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金额1000元,税额130元。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等3个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科目不需要设置专栏。应交增值税为:10300/ 1.03×3%= 300 (元)。
借:银行存款 10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
借:原材料 1130
贷:银行存款 1130
税收解决方案
1.如果在收取时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2.如果在收取时未开具发票的,在未提供物业服务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项,不能按照一次性收款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应在每月提供物业服务后确认收入和增值税,并于本征期结束前申报缴纳增值税。
“老带新”免物业费的税务处理
情形一:假设全年物业费4000元,业主交2000元,另2000元由房地产公司交,物业公司(假设为一般纳税人)共确认4000元收入。
1.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物业公司免物业费,优惠部分由房地产公司承担的属于销售物业管理服务。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二)提供劳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个人所得税:
(1)老业主:劳务报酬所得
(2)新业主: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优惠的部分由物业公司承担。
假设全年物业费4000元,业主交2000元,另2000元物业公司赠送。
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注:税务机关有可能会核定销售额。
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物业公司应当就这部分减免的物业费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向老业主赠送的物业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向新业主赠送的物业费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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