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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活动一般分为:
自主研发: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委托研发: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
合作研发: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发项目。
集中研发: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现行规定
现行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延续该政策),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
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研发费用扣除有两种方式:
加计扣除
据实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据实扣除相同点体现在如下方面:
适用对象相同。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研发活动特征相同。都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研发费用处理方式相同。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支出费用化与资本化处理的原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禁止税前扣除费用范围相同。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同样不可以加计扣除。
核算要求基本相同。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发费用支出。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研发费用据实扣除不同点体现在如下方面:
行业限制不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有行业负面清单的限制,而研发费用据实扣除的企业则没有行业负面清单的限制。
研发费用范围不同。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范围限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列举的6项费用及明细项,而实行税前据实扣除的企业研发费用范围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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