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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由此,房地产企业出售商品房,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前,都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销售存量房,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前都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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