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对企业招待费的范围进行了界定。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其定义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在实践中,业务招待费的具体范围如下:
①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所需的宴请、工作餐费用。
②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礼品支出。
③企业在旅游景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游览景点费用、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业务关系人员差旅费。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提示:礼品用于赠与的,应当作为商务招待费,但是如果礼品是由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具有标识、宣传企业形象和产品的功能的,也是可以作为商业宣传费。同时,必须要严格区分给顾客回扣等违法费用,不应该将其直接调整为商务招待费。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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