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和收款,孰先孰后?
财务部门一般都会告诉销售人员,先要把销售款收回来,财务才能把发票开出去。等到销售人员跑过去和客户谈合同时,客户的财务部可能要求,先把发票开过来,才能把款付过去。交易双方各念各的经,难免会顶上。这样的情景在会计工作中屡见不鲜。
开票与收款孰先孰后,如果让买卖双方公平理论,双方站的立场不同,一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都会争取到对己方更有利的条件。好比博弈,最后的结果还是要取决于哪方在业务合作中更强势。
从公平与法理的角度看,究竟应该先收款还是应先开票,请看下面的分析。
(一)销售方:先开发票面临税收风险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开票、收款、确认收入的时间最好统一起来,最次也要力求做到开票与确认收入统一。站在销售方这边,如果先给购买方开票,税务以票控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就产生了,开票了就得先把增值税交出去。此时款又没有收回来,这样一来,销售方货款还没有收到,反倒要先给税务交一笔税,无异于销售方替购买方垫付了税款。如果购买方赖账不还,销售方不仅款收不回来,等于还要给税务倒贴一笔税款。
从税负角度看,我认为先收款后开票更合理。
站在购买方角度,当销售方已把货物移交给购买方后,购买方先把款付给销售方,最后销售方拒开发票的可能性不大。除非购买方付款后发现货物有问题,然后跟销售方争议,并提出退货。不是这类极端情况,一般不会出现销售方拒开发票的情形。
从发生争端的概率看,付款后拿不到票的可能性很小,而开票后收不到款的概率要高得多。
站在法理上,发票在特定情形下可视为收款凭据。某法院的一个判例很有代表性,双方因货款问题对簿公堂,销售方说购买方一直未付款,购买方说已经付款了,并且提供了销售方开具的发票作为证明。最后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法律讲究谁主张谁举证,因为销售方没有证据表明自己未收到款,则发票被视为购买方已付款的凭证。列举这个案例,是想提请会计人员注意,开发票要有意识地避免债务纠纷。
如果客户还没有付款,强烈要求先开票,该怎么办?客户是上帝,客户强势,销售方一般会让步。这时需要会计人员在开票问题上要做好预案,防范风险。最好的办法就是签定合同时约定清楚先开票后付款。如果在合同中没有这样约定,在把发票提供给客户时,需要做几个伏笔:
一、让客户开具一张收条,证明收到了发票,但款项尚未支付;
二、在发票的背面备注,款项尚未支付。
综上所述,开票与收款的博弈,企业应尽可能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争取。尽可能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清楚收款与开票的先后,避免未来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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