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让你了解就在你身边的那些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更多的是规划,更多的是对优惠政策的应享尽享,更多的是从业务源头开始,更多的是从合同签订开始。总之,纳税筹划就在身边,应从点滴做起!
★ 案例 ★
甲公司购置了一台电脑不含税价值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部分时间是给食堂餐厅用,财务部门把该电脑定性为食堂专用电脑入账,按照税法规定:专门用于福利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增值税,因此只得进项税额转出。
入账:
借:固定资产-电脑 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元
贷:银行存款 11300元
转出:
借:固定资产-电脑 13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00元
★ 优化 ★
该电脑平时食堂用外,偶尔公司行政办公室也打印资料用,变专用为混用,则允许抵扣了!
入账:
借:固定资产-电脑 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元
贷:银行存款 11300元
★ 总结 ★
1、 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以及不动产,专用的不得抵扣、混用的可以抵扣;
2、 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专用的不得抵扣、混用的可以抵扣;
★ 参考政策 ★
政策一:
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政策二:
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一、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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