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考你,无住所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你真的会了吗?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连发两则公告,就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有点绕?没关系,今天,就为您理清那些重要的概念!
——01——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的“住所”是如何判定的呢?
税法上所称的“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境外居住,在这些原因消除后仍然回到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为该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地,即该个人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对于境外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内居住,待上述原因消除后该境外个人仍然回到境外居住的,其习惯性居住地不在境内,即使该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住房,也不会认定为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02——
境内居住天数和境内工作天数可以划等号吗?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34号)规定:“对于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也就是说出境和入境当天都不能计算到居住天数中。
而境内工作天数是划分境内境外收入的重要工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年第35号)规定:“境内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境内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境内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或者仅在境外单位任职的个人,在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境内工作天数。”
——03——
仅在境内单位任职时,境内工作期间发生境外出差、参加会议的天数是否计入境内工作天数呢?
根据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和国际税务司在2019年4月12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的解释“无住所个人未在境外单位任职的,无论其是否在境外停留,都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
举例:日本人松岛先生(无住所个人)是一家中国汽车公司员工,平时在上海工作,仅在境内任职,不存在其他雇主。2019年6月和7月,松岛先生受这家中国汽车公司委派到利比亚出差两个月,在当地从事一项工程的监理工作。该项工程也不构成常设机构。那么这两个月是算作松岛先生的境内工作天数还是境外工作天数?
解析:松岛先生仅在境内单位任职,其在利比亚工作期间虽然在境外停留了,但是并不计算境外工作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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