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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自建一项固定资产,涉及的部分建筑施工业务由个人承包完成,并让个人给我公司代开发票,那么他的个税是否需要由我公司代扣代缴?
首先,来看一下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属于个人的经营所得不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其次,个人承包建筑劳务所得属于哪个应税所得项目。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已将原《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一个应税所得税项目“经营所得”。因此,对于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个人来说,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最后,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二条关于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综上所述,关于个人承包公司的建筑劳务,对其取得的所得应该由其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税,不需要由公司代扣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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