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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哪些情况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呢?现把不得抵扣情形总结一下,供大家工作学习参照。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情形总结
第一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按规定抵扣。
第二种情形:一般纳税人购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得抵扣。纳税人提供国际旅客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因此购买国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例如:旅客到法国、韩国等国外出差等。
第三种情形:一般纳税人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例如:折叠票、卷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第四种情形:一般纳税人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例如:出租车卷票、手撕客票等。
第五种情形: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但不符合规定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例如:手写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车票、手撕客票等。
第六种情形: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中只允许抵扣两项内容,分别是票价和燃油附加费,除此之外的项目是不得参与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例如民航发展基金,因为此项目属于不征税项目。
第七种情形:一般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例如:名称错了或未填开纳税人识别号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及解读文件: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第八种情形:一般纳税人取得了“非旅客运输服务”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得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的前提一定是发生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例如:取得携程网开具的“旅游服务-商务旅行服务费(机票或火车票)”或者是其他公司开具的“经纪代理服务-代订国内机票或火车票等”的发票。
第九种情形:一般纳税人支付除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及劳务派遣员工外(例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国内旅客运输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及解读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第十种情形: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但如果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一种情形:一般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对应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则要做按规定转出处理。
第十二种情形:一般纳税人取得虚开、异常国内旅客运输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从某DD公司取得没有实际发生运输服务的发票,因为类似他们这些公司有大量自然人消费支出,存在大量未开发票。
第十三种情形:一般纳税人取得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扣税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期限抵扣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除专票外的其它扣税凭证(如: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没有抵扣期限,专票抵扣期限仍然按照自开票之日起360日内勾选认证抵操。
第十四种情形:一般纳税人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前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某单位员工3月28日乘高铁出差至山东,4月2日返程,取得了注明该员工身份信息、乘车日期分别为3月28日和4月2日的两张高铁车票,按规定4月2日高铁车票,可计算抵扣进项税额,3月28日的高铁车票则不能计算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第十五种情形:一般纳税人发生的类似机票改签费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抵扣,但发生的退票费均不得抵扣(除符合规定的专票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目并不是运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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