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破产合并中实质合并和程序合并有什么区别?
关联企业破产合并中实质合并和程序合并有什么区别?
实质合并是企业的合并,即将多个关联企业视为一个单一企业,在统一财产分配与债务清偿的基础上进行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所有企业同类债权人的清偿率原则上相同,各企业的法人人格在破产程序中不再独立。
程序合并是多个破产案件程序的合并审理,在《破产会议纪要》中称为协调审理,体现为对不同法院管辖的多个企业破产案件的程序并案审理、整体重整或破产,通过统一制定集团各企业相互协调衔接的重整计划乃至整个集团企业合一的整体重整计划,达到企业挽救目的,或使破产财产实现更高的价值。但在程序合并中,各关联企业仍保持法人人格的独立,资产与债务清偿比例等分别确定。《破产会议纪要》(39)中规定了协调审理。并指出协调审理保持关联企业成员的独立法律地位,但是也要利用其他法律手段解决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尚不构成法人人格严重混同的不当资源配置关系,如关联企业成员之间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当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且该劣后债权人不得就其他关联企业成员提供的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即物权担保无效。在此我们主要谈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判断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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